靠回扣维持产品高价 畸形模式难以持续
招股说明书显示,海洋王照明历年的毛利率高达70%,远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25%。毛利率如此之高,是来自于产品的高定价。相比同行业的勤上光电,我们发现两家公司产品销售均价之间的差异较大,其中海洋王2011年销售照明设备123.38万套、实现营业收入132273.12万元,对应产品销售均价1072.08元/套,而勤上光电在2011年上半年户外照明产品销售均价536.34元/套,前者相当于后者的2倍。
在高定价的背后是公司对销售人员支付的高额提成。财务数据显示 ,三年间公司提供给各地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费就达到了收入的27%,同样远高于同行。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销售人员为了签单,把提成拿出来给客户做回扣。因为海洋王照明的客户主要是国企,大型煤矿、海上矿井、隧道等,他们并不在意占比很小的照明设备采购,因此这种战略可以长久实行。但是未来情况可能有变化,一方面,公司上市之后信息公开,产品售价虚高,靠回扣推动销售的方式有可能会把公司和客户置于危险境地,葛兰素史克就是前车之鉴。另一方面,大型国企正逐步将采购权上移,实行集中采购制度。海洋王照明的这种经营模式在未来恐怕难以持续。
第一大供应商供货价格奇低 可有猫腻?
海洋王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2011年从第一大客户金鸿新机电处采购光源数量为48.96万套,对应采购金额为2907.13万元,折算单位光源采购价格为74.49元。
但是根据“主要原材料与能源价格变动”部分披露,2011年度光源的平均采购单价竟然高达136.26元/个。这意味着第一大供应商的光源价格显著低于平均采购价格。
2011年,海洋王采购光源的总成本为3830.50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高达9.81%。若光源平均单价上涨1%,公司综合毛利率将下降0.03%。而金鸿新机电单价比平均采购价格低45%,直接推高1.35%的毛利率。
我们注意到,公司2011年从金鸿新机电处采购光源的金额为2907.13万元,占公司当年同类产品采购额的75.89%。照此计算,公司2011年光源采购总金额为3830.72万元,除以2011年度光源的平均采购单价136.26元,仅能采购28.11万个光源。而这个数据甚至小于从金鸿新机电的采购数量。。这里头数据明显有问题,其中隐藏着怎样的秘密呢?
品牌混乱:市场上至少九家合法“海洋王”
用搜索引擎搜索“海洋王照明”会让很多人陷于迷茫:目前灯具市场上有很多家公司都在使用“海洋王”这一商标,这些公司的主营也与即将上市的海洋王照明极其相似。发行人海洋王的全称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翻阅10页百度搜索页面,上百家“海洋王”的宣传里,绝大部分竟然与发行人毫无关系。
逐一核对百度前3页与发行人带有同样商标与品牌的宣传公司。经核查后发现,其中最雷人的,是注册于香港、编号为1632450的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竟完全雷同。其他合法存在的李逵或李鬼竟有9家之多:
1、上海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黄浦分局取得营业执照,编号310101000394020,法人代表:高爱英。
2、乐清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4日温州市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编号330382000050767,法人代表:管光贤。
3、浙江海洋王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6日浙江省工商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编号330382000068488,法人代表:李荣阳。
4、永嘉县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永嘉县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编号330324000037625,法人代表:姚兰媚。
5、乐清海洋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日温州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编号330382000132877。
6、温岭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台州工商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编号331081100136647,法人代表:陈爱琳。
7、海洋王防爆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1月27日注册于香港。
8、深圳海洋王(中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日注册于香港,公司编号1409285。
9、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7月14日注册于香港,公司编号1632450。与发行人重名。
经核查发现,上述9家公司除海洋王防爆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海洋王(中国)照明有限公司外,其余8家均为在册合法存续的公司,经营范围均含有防爆照明、照明灯具制造、加工、销售、安装等。且公开以“海洋王”公司宣传并生产销售“OK海洋王”的产品。
仔细研读海洋王招股书,发现上述9家公司均与发行人毫无关系。招股书也无特别说明。不知是是保荐人经验不丰富,疏忽大意。还是保荐机构故意隐瞒?
资深专利律师分析,这背后肯定隐藏着许多问题,不然任何一家公司是绝对不允许李鬼肆意侵权的。德国欧司朗照明胜诉海盐欧司朗电器就说明了这一点。
未给377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招股书显示,海洋王照明2011年曾出现大面积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总人数达到598人。除221人为新员工手续尚在办理中外,其余377名员工均未予缴纳。招股书中解释为“377人系非常驻深圳人员,由于跨地域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是很便利等原因,自愿申请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缴存主体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海洋王照明涉嫌违反上述管理办法。
根据内部人士的说法,海洋王照明的“四险一金”制度执行情况十分混乱。首先社保方面,公司一直都是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不足2000元)缴纳社保。而且很多员工离职的时候连社保卡都没有领到手,怀疑其是否真正有为员工缴纳。至于住房公积金,公司一开始对许多员工以“劳动关系在深圳,深圳未开办住房公积金”为由未缴纳,但是后来深圳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公司又对许多员工解释“没深圳户口买不了”,而非其招股书中所声称的“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