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民事索赔案首批515位投资者的起诉将于本月22日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据悉,此次开庭的515件起诉案,即为佛山照明公司前段时间公告的案件,分别由王智斌和吴立骏两位维权律师代理。记者注意到,昨日广州中院的网站已经可以查询到案件的开庭信息。
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广州中院一位法官透露,由于人数众多,法院仅将首批两位律师代理的案件信息送达给了佛山照明公司,而实际上起诉到广州中院的人数,已经达到九百多,而起诉金额或已超过一亿。
佛山照明此前公告案件仅为冰山一角
2013年3月6日,佛山照明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显示,佛山照明在2010年、2011年期间多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对涉及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及与关联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和投资、收购事项均未做如实披露等。
公告一出,佛山照明股价持续下跌,投资者权益受损,随即引起股民维权索赔。从4月份起,全国各地的股民陆续向法院起诉。
上个月,佛山照明发布公告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515人(件)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诉讼立案。515件民事诉讼涉索赔金额为7342.83万元及8.1899万港元(约合人民币6.466万元)。
事实上,这仅仅是王智斌和吴立骏两位律师代理的案件数量。由于人数众多等原因,法院并没有立即将所有立案起诉的案件递交给佛山照明公司,而是分批进行。所以该公司此前公告的案件数量,远不及实际起诉数量。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中院以为法官曾向其透露,实际起诉到法院的人数已经有九百多人。如此算来,起诉金额也或已破亿。
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将是控辩焦点
从今年3月被罚,4月第一批投资者起诉到法院,到10月下旬第一次开庭,佛山照明的投资者等待了半年的时间终于迎来第一次与公司就索赔问题的正式面对面交流。王智斌律师透露,这样的速度在同类案件中不算快也不算太慢。
对于首次开庭的内容,王智斌律师透露,法院在开庭通知电话里就口头告知,要求律师提前一两天赶到进行证据交换。至于庭审内容,王律师预计,原被告双方将会针对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投资者损失与系统风险的关系等事由展开控辩。而这也是此类案件控辩双方争议最多的关键点之一。
五百多起案件一次就能开完吗?是否需要连开数天?是否会有大批投资者前往法院进行庭审?对此,王律师表示,估计案件会一天开完,虽然案件数量众多,但是性质一样,主要由两位代理律师代表投资者进行辩论,不会出现五百多位投资者和一家公司进行“对峙”的场面。此外,这类案件庭审仅为一些原则性问题的控辩与认定,具体每位投资者的索赔资格认定、损失金额计算等事项,需要仰赖大量的庭后工作。
佛山照明:已聘请十人律师团积极应诉是否和解“看情况”
面对投资者人数众多、来势汹汹的起诉,佛山照明公司反应如何?昨日下午,《投资快报》记者拨通了公司董秘的电话,其表示,公司已经委托了律师机构对积极应诉。
对于此前媒体报道的佛山照明为应对投资者起诉聘请“十人律师团”的一事,董秘并未进行否认,但是他表示,公司并不是刻意要制造什么“豪华阵容”,而是认真积极聘请专业律师机构进行应对。由于案件数量人数众多,需要的律师数量自然也就比较多。
从此类案件的历史判例来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最后大多以和解收场,佛山照明公司是否会在首次开庭时表现出和解意愿,或者坚定不予和解?对此,其董秘表示,一切还要“看情况”,现在还无法进行透露。他强调,公司会积极应对,一切以公告为准。
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愿意和解,但是“看情况”三个字的表达,并非此前有媒体报道的“坚决不和解”态度。
维权律师:首批开庭将对后案产生重大影响
为何此次开庭的仅为两位维权律师代理的投资者?对此,作为此次开庭律师之一的吴立骏表示,可能是因为其与王智斌两位律师暂时代理人数最多有关系。
事实上,先召集“权重”律师进行开庭,在国外证券民事审判中已有先例。美国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质疑,就是权重最大的律师开庭产生结果后,该开庭意见与结果将适用所有相关其他案件。吴立骏律师表示,法院也没必要对所有其他类似案件都听一遍辩论意见,所以此次22日的开庭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也有律师并没有这么乐观,其表示此类案件的审理并不能完全参照美国模式。首批案件开庭后,陷入长久的停滞期,直到拖过诉讼时效的案例也不少,所以具体情况要审理结束后才能确定。
两年内不一定出结果观望投资者别错过诉讼时效
知名维权律师厉健表示,根据此类案件司法实践,在两年诉讼时效内,法院通常会安排部分案件开庭,开庭后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向,但以原告人数、索赔总额尚无法确定、调解时机暂不成熟为由,共同申请法院延长审限,然后,法院搁置全部案件,在2年时效届满后,集中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分批开庭、依法判决。
厉健律师同时表示,鉴于此类在2年诉讼时效内通常不会判决或调解,因此提醒那些符合索赔条件但仍在观望、希望在别人胜诉后搭顺风车的投资者及时起诉。等2年时效期满其他股民的案件调解或判决胜诉了,再去急忙起诉就会“错过时效、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