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范冰冰违反了代言合同,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豪公司)将范冰冰及其所属的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代言费91万元。审理中,美涛公司反诉钜豪公司延期播放广告,反诉索赔220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部分支持了美涛公司诉求,判决钜豪公司赔其违约金40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钜豪公司诉称,2009年6月16日,公司与范冰冰、美涛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范冰冰为钜豪公司代言灯具、浴霸类产品,代言期24个月,代言费220万元,代言活动为范冰冰为公司拍一次影视广告、一次平面广告及出席4次产品宣传活动,且约定影视及平面广告的拍摄不迟于2009年7月 15日。
钜豪公司称,范冰冰违反合同,拍广告延期了半年多,令公司损失18万元,故应退其代言费的三分之一即73万元;另范冰冰没有参加4次活动宣传产品,令公司损失73万元,要求范冰冰及美涛公司退还91万元。
对此,范冰冰辩称自己不是合同主体,不是该案适格被告。
美涛公司辩称,钜豪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并提起反诉称,该代言合同到期,钜豪公司仍使用范冰冰的代言广告做宣传,故反诉要求钜豪公司赔偿220万元违约金。
针对反诉,钜豪公司则称美涛公司的反诉应是基于范冰冰授权,但范冰冰此前已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美涛公司无权反诉。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的代言合同,多处约定了须由范冰冰本人同意方可履行的合同内容,故应视为范冰冰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关于延期拍摄问题,因钜豪公司不能证明其是否履行了书面通知出席义务,故难以认定范冰冰及美涛公司在该环节违约。关于范冰冰没有出席产品宣传活动,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的核心是范冰冰为钜豪公司的特定产品拍摄了影视及平面广告,没出席活动不影响范冰冰作为钜豪公司相关产品形象代言人的成就。
朝阳法院最终判决部分支持了美涛公司的诉求,判钜豪公司支付美涛公司违约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