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律师告诉记者,自己收到广州市中院寄来的大包裹,内容是近100个关于佛山照明索赔案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去年3月6日,佛山照明发布收到证监会处罚的公告称,公司因为在2010年和2011年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均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而遭到处罚。(本报2013年3月29日B3版曾予报道)此后,包括臧小丽在内的多名律师开始代理佛山照明的股东索赔案件。
“上市公司对我代理的股民索赔案提起管辖权异议,广州市中院裁定驳回异议。其实,最高法院对虚假陈述案件的管辖问题早有明确规定,佛山照明难道不知道吗?管辖本无异议,拖延战术而已。”臧小丽对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表达了不满。
只为拖延时间
导报记者获得的一份2014年1月21日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显示,佛山照明认为,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都在佛山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月8日,广州市中院在民事裁定书中对此做出说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应适用于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早已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佛山市不是计划单列市,也不是经济特区,故理应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回顾被提出管辖异议的过程,臧小丽介绍说,有一点非常有趣。佛山照明1月7日收到法院的起诉资料,却是在15天法定答辩期的最后一天,即1月21日,才申请提起管辖异议。
在多名接受导报记者采访的证券维权律师看来,这实在是一个微妙的“巧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表示,“管辖权异议虽属法定权利,前面的已被驳回,但后面仍再提。”显然,这样的做法并不妥当。本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权利的一项法规,被公司利用成为拖延时间的“利器”。为此,李修蛟提议所有代理律师联合起来,在未来诉讼与调解时不要轻易让步。
股民维权要及时
在交流过程中,多名证券维权律师都向导报记者反映这样一个情况:由于证券诉讼案件历时久,结果并不好预料。
上市公司往往会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采取种种措施,客观上通过拖延时间让一部分股民动摇,最后放弃起诉或者接受调解,这无疑减轻了对相关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
“证券维权律师最遗憾的事情是,股民找律师太晚,错过了索赔的末班车。”臧小丽说。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也表示,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方面的限制,主动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投资者,不会超过权利受到损失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总人数的10%,起诉总标的不会超过投资者可计算损失总额的5%。
这反过来说明,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实际上并不是很大,因此大家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作用不能估计过高、期望过大。
实际上,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只是解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升上市公司治理品质中诸多配套措施的一个环节,甚至也是实现司法救济手段的一个环节。
针对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臧小丽表示,“其实,无论在哪个法院审理,依据的都是同样的事实,法律依据也是一样,对案子的诉讼审理结果应该影响不大。管辖是程序问题,导致案子的时间变长。不过,在诉讼时效内,其他没参加起诉的股民依然可以发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