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上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在古镇镇开展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开庭审理了一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一灯饰厂经营者状告离职女员工,称对方取走灯饰产品图用于商业经营,还在网上发布,请求判令对方赔偿10000元且删除涉嫌侵权照片。
师某某为中山市古镇某灯饰厂的个体经营者,其向法院起诉称,王某(女)曾是其员工,负责拍摄、管理、上传产品图片等工作,2014年2月无故离职,并取走灯饰产品图片用于商业经营,在其网站上发布。因此要求王某立即删除25张涉嫌侵权图片,赔偿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某答辩称,自己没有侵权,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自己属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利人。双方还围绕是否侵权等问题开展了法庭辩论,法院未当庭宣判。
而审理法官称,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人员流动频繁的市场环境中,灯饰企业及员工双方对如何形成自己的著作权,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本案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