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第二法院通报,该院近日审结的一宗知识产权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名湖南籍男子因擅自组装生产假冒“雷士”商标灯具获刑1年半,并被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3月始,湖南人李某卫未经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公司)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李某强以小榄镇联丰村乐安街一住宅为据点,擅自组装生产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灯具,并由李某强通过在淘宝网上经营的网店网店予以销售,非法销售数额共计16.6389万元。期间,李某强雇请李某明组装生产标有这些注册商标的灯具。
2013年10月16日,警方先后将李某明、李某强抓获,并在该住宅内缴获假冒“雷士”、“NVC”注册商标的配件一批(价值共计11.5927万元)。随后,李某强和李某明分别被法院判刑。2014年6月17日,李某卫向公安机关自首。
市第二法院认为,李某卫未经“雷士”、“NVC”注册商标权利人雷士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他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结合案情,于近日作出上述判罚。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