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2015年,我省确定在全省扩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对所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全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就组织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规定如下。
一、项目类型
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我省通过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含青岛)在省内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项目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或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用。
二、项目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2014年以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的范围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领域,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一)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对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对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投资,集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费用实行“包干制”(即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固定能源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节能服务公司享有或者承担);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类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4.项目改造主体稳定运行两年以上(含);
5.截至2015年11月30日,项目稳定运行三个月以上。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目录的项目;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6.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7.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8.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和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三、奖励标准
对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及能量系统优化等工业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奖励;对绿色照明、建筑节能改造等外部性强的非工业类项目,按照5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同一个节能服务公司,年累计获得省级财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公司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项目投资总额。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
5.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出示项目新置设备、设施等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供该发票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投资单位的公章。
7.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企业的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各市(省财政直管市、县)经信(节能)、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本区域内项目情况。
1.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的项目。截至申报日期项目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的,由各市从省推荐的第三方机构中自行委托机构开展项目现场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审核合格的,由各市填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一》。
2. 未完工项目。预计截至11月30日稳定运行三个月以上的,由各市统一填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二》。同时,各市12月15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从省推荐的第三方机构中自行委托机构开展项目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合格的,由各市统一报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一》。
(三)省里对各市报送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奖励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取消其财政奖励项目申报资格。
(二)第三方审核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节能量审核能力,严格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监测、评估,对弄虚作假、虚报节能量的,取消其审核资格。
(三)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指导,严格材料审查,监督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积极组织上报。
(四)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
请各市(省财政直管市、县)经信(节能)、财政部门于6月25日前,联合行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相关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一份,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