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照明6日发布公告称,本公司的现届董事会(“董事会”)最近获悉一家银行(“银行”)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诉状,其涉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前称重庆雷士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交易,下称“雷士中国”)。
该诉状要求重庆恩纬西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恩纬西”)向银行偿还因一份所谓的融资合同(“所谓合同”)产生的人民币35,497,000元的款项另加利息。截至2015年5月13日,恩纬西为本公司前任董事吴长江先生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该诉状进一步宣称(除其他事项外):八名个人/实体(包括吴长江先生、雷士中国和其他与吴长江先生有关连或可能有关连的个人/实体)作为恩纬西所欠银行上述债务的担保人,应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以及雷士中国据称与银行订立了担保协议(“所谓担保协议”)。
董事会此前对所谓合同及所谓担保协议并不知情,亦不知悉雷士中国据称涉及授予所谓合同。本公司现正采取措施以获得该诉状的更多详情,并正就上述诉状的影响征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