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系“汾江”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两次被广东省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文昌、琼海等地的9家五金店经营者,未经佛山照明公司许可,在其商铺售卖侵害商标权的管型照明“卤钨灯”产品。经工商查扣,证实扣押的灯管全部不是原告公司及公司授权单位生产的商品。
佛山照明公司以9家商店销售的管型照明“卤钨灯”上使用假冒的“汾江”商标与原告使用的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佛山照明公司造成了商誉和经济损失,向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提出索赔请求。
法官发现,9家商店未尽审查义务,购买了他人上门推销的含有“汾江”商标的管型照明卤钨灯的侵权产品。
经倾情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9家商店各付8000元赔偿款给原告企业,9宗案件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