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佛山照明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的部分原告股民近日因未获赔付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法院认为佛山照明不自觉履行义务,决定立案执行。对此,佛山照明表示不服并提出异议。
据了解,自今年6月4日佛山照明首批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宣判以来,有139位原告股民还未获得赔偿金,广州中院于7月22日向佛山照明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称,“因你司至今不自觉履行义务,139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
通知书同时显示,法院责令佛山照明立即交纳赔偿款共计923余万元,交纳执行费12余万元。
对此,佛山照明表示不服。对于本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3-967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我公司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已经积极主动履行赔付义务,不存在不自觉履行义务的行为,也不存在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之虞。截至 7 月 22 日,我司已收到 801 名原告的资料,占本次判决赔偿人数的 84%,其中 698名原告的赔偿款已划入其对应的账户,103名原告的资料正在核实中。
对于本次赔付工作,我公司十分重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赔付工作顺利开展,原告和大部分代理律师都非常配合,沟通顺畅,工作进展也很顺利。然而只有极个别原告代理律师不顾其部分当事人已经取得赔偿款(这个代理律师共代理 157 位原告,已经领取赔偿款的有 22 人;而且在 139 位申请执行人中,有 5 位已领了赔偿款)的事实,要求法院立案执行。为此,现将我公司履行赔付义务的相关工作说明如下:
1、主动将赔偿款汇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年 6 月 15 日,我公司将相关赔偿款 60,410,789.16 汇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托管账户,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6月 16 日将上述款项全额退回我公司,因此,我公司只能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2、及时披露受领赔偿公告
2015 年 6 月 17 日,我公司对外披露《关于受领赔偿款的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受领赔偿款的公告》),要求属于此次赔偿范围的原告向我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受领赔偿款。
3、对于尚未领取赔偿款的原告,通知原告代理律师迅速告知当事人向公司提供资料
2015 年 7 月 6 日,我公司再次向上述案件的全部原告代理律师发出《关于受领赔偿款的通知》,要求原告代理律师迅速告知未领赔偿款的原告向我公司提供受领赔偿款的相关资料,并明确要求如果原告代理律师要代领赔偿款的,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律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律师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4、积极主动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执行局沟通
2015 年 6 月 24 日及 7 月 3 日,我司指派人员及公司的代理律师前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执行局,告知我司已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相关事宜,并向法院立案庭、执行局提交了公函、公告、银行转账明细等付款凭证,希望立案庭对申请执行应持慎重态度。目前,我公司大部分赔偿款已经支付,只有这一少部分的赔偿款申请执行,这不是我公司不履行赔偿责任,而是这部分原告没有向我司提供银行账户资料,导致我公司无法支付赔偿款。对此,我公司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不服,将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