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景鑫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受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1.招标文件编号:FJSJX2015393
2.招标项目内容:
3.招标文件公告时间:2015 年12 月15 日起至 2015年12月 22日17:00时
4.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5 年12 月15 日起至 2015年12月22日每天8:30~12:00时,14:30~17:00时 (北京时间,下同)。招标文件每个合同包 (不含电子版、不含图纸)售价1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拒绝没有或逾期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5.发售招标文件地点: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西侧鑫源麦德龙国贸商城A区5-507
6.项目联系人:刘燕珍、刘小燕
7.联系电话:0595-22192139 传真: 0595-22186139
E-mail: jingxin_87555700@126 .com
8. 资格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
(2)投标人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投标人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4)投标人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5)根据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的通知,投标人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现场备查)。
(6)投标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7)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的预算审核价为人民币壹佰玖拾贰万柒仟贰佰柒拾元整(¥1927270.00),超过预算审核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7)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0.2。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
招标文件公告及购买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10.有关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泉州政府采购网(http://zfcg.fjqz.gov.cn)上公布,不作另行通知,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11.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月6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
12.开标时间:2015年1月6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
13.开标地点: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西侧鑫源麦德龙国贸商城A区5-507
14.开户银行:福州交通银行三山支行
开户名称: 福建省景鑫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351008020018000665537
15. 投标保证金递交专用账户:
开户名:福建省景鑫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秀支行
账号:1525 5010 0100 1517 00
特别提示: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汇入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若未按规定汇入保证金专用帐户,将视为该投标保证金未到账。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缴纳招标服务费等款项不可汇入此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