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来源《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2014)
第三条 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是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 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金奖不超过15项,优秀奖不超过5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授奖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每届中国专利奖授奖名单审核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
广州市
来源《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
第四条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助获得国内专利权或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以及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
发明专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7,7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资助3,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600元/件。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三)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单位的,资助10,000元/件,是个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之日起维持6年以上且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按每件实际缴纳6年以上(含6年)、9年以内(含9年)年费总额的70%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件。
深圳市
来源《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
(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七)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
第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对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含国税实际入库数以及地税自缴、代扣代缴税费)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不得超过2000万元。
(三)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的,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
(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6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六)对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以上所列的各项资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十二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4.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的数量近三年连续保持增长,或者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
5.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3.发明专利代理量或商标代理量居全市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的前20名,或者其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资助20万元,全市每年不超过20家。
第十三条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奖励,每项奖励30万元,每年不超过25项。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等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能力;
(四)能为本行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公共服务。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重大专项是指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或者本市知识产权工作重点,需要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具备对我市数字作品授予时间戳并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受理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公共服务项目,每项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280万元;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请人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或者曾经作为主要承办人承办过知识产权培训项目,听众反响良好;
(三)宣传培训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自主创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选题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根据其规模和水平给予资助,每项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联盟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
(二)联盟具备一定产业基础,能利用资助经费建立本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
(三)联盟应向我市相关产业开放该专项数据库,为该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每项不超过30万,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联盟在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面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给予多次资助,但对同一联盟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七条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受本办法资助的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是指在国家级展会上承担知识产权尊权维权任务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示范单位;示范协会是指在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国家及广东省示范试点称号的协会组织;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是指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成绩突出并经国家版权局、广东省版权局授牌的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5家,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东莞市
来源《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
第五条通过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激励企业、发明人、设计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本市户籍的居民;
(三)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际初审报告显示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15000元。
第八条通过认定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培育一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
第十条对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每家资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30家。
第十一条鼓励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开展专利技术交易,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实现专利的价值。
第十三条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实施专利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专利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专利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且同一项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东莞实施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按专利资产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合法实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东莞市专利奖:
(一)已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二)该专利技术(设计)的实施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或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第十六条市专利奖设置及奖励额度:
(一)市专利奖分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0项。其中专利金奖不超过5项,外观设计专利只设优秀奖,不超过5项。
(二)专利金奖奖励20万元,专利优秀奖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同一专利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再奖励。
第十八条通过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奖励,鼓励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提高我市专利代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奖励方式及额度:
代理东莞地址发明专利申请年度授权70件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或代理东莞地址发明专利申请年度授权250件以上,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一条通过认定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并予以奖励,提高我市展会运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的奖励额度:
对认定为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的,奖励10万元。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十七条通过认定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对涉外专利纠纷的能力,深化我市涉外专利维权援助工作。
第二十九条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的资助额度:
对认定为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的,资助30万元。每年不超过3家。
第三十条通过开展专利活动资助,鼓励宣传知识产权、培养专利人才、弘扬知识产权文化。
第三十三条专利活动按项目实际费用支出给予资助,其中专利研究与分析项目和专利宣传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公益类专利教育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收费类专利教育培训项目按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佛山市
来源《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
第二条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100件,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200件,每件资助2000元。申请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第三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专利权人5000元资助。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6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8000元。
第四条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四至六年年费,每件资助当年年费的50%。
第五条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专利国际申请,按每件5000元给予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
第七条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第八条上年度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九条佛山市常住人口中,上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考试并在佛山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专利代理人1万元资助。
第十条佛山市在校学生参加广东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作品,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个获奖作品资助5000元;申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获奖作品资助2000元。同一作品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按申请发明专利算。
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或者个人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对开展专利维权经济困难的专利权人,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中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提起诉讼以法院的案件受理证明为准。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2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十二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或者个人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对开展专利维权经济困难的专利权人,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十三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佛山市注册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经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备案有资质的贯标服务机构,每年度辅导佛山市10家企业以上并出具诊断报告的,每辅导1家企业给予贯标服务机构5000元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每年度辅导佛山市5家以上企业通过标准认证的,每一家企业通过认证给予贯标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获得佛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
第十六条企业在技术研发全过程、申请专利前或为专利维权,运用专利信息数据资源,在经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和认可的服务机构进行专利检索、分析,并出具检索分析报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资助,同一企业资助不超过20万元。对在佛山市范围内服务多个行业,每年服务佛山市20家企业以上的综合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每年度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以提高佛山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为目标举办的培训,达到预定的目标、规模、场次和效果的,给予培训服务机构资助不超过10万元。被认定为“佛山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单位,一次性资助5万元。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对企事业单位以专利技术交易、质押融资或作价入股为目的进行的专利价值评估和分析,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且同一项专利价值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服务佛山市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质押物必须含有专利,且专利评估价值应占质押物总评估价值的50%以上。
第二十一条对为佛山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专利技术交易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专利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设立专利战略项目,分企业类项目和平台类项目。企业类项目支持企业在专利管理、运用和保护方面创新工作,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平台类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鼓励各类平台提升专利管理水平,各类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服务工作,重点支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联盟建设和运营、专利布局、专利技术孵化、专利保险、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战略推进、发展规划、宏观管理政策研究,以及行业协会、园区等专利管理和服务工作。重点平台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一般平台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中山市
来源《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
第九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且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1万元或者0.05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费和审查费的实际发生额。
(二)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
(三)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
第十一条国(境)外专利授权和PCT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
(一)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件技术方案最多获得国(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二)单位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0.5万元。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当年所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件、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可获得5-10万元资助;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当年所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件、电子申请率达100%、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幅度在全市排名居前三位的,可获得3-5万元资助。
(二)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在本市工作满2年,并新考取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每人可获资助0.5万元。
第十三条专利保险和专利执法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本市单位购买专利保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但同一单位每年的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本市镇区建立专利行政执法队伍,配备3名以上有编制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申报者应是本市中小学校。
学校及在校学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05万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每家学校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五条其它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在中山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营商,按每年实际发生的与中山市企事业单位有关的专利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每一年同一单位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在本市举办的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每一年同一单位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三)镇区促进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本市专利工作需要制定。
第十六条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建立面向中山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有专利信息、技术展示、技术经纪、评估交易、项目融资、专利孵化、专利营运、专利维权、维权援助、战略规划、专利预警、专利联盟等一项或者几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基础,能形成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专利服务链。
(三)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配备5名以上的专利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扶持标准: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一次性支持金额30万元。
第十八条专利导航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专利导航对象的产业应是本区域重点培育发展的项目范围内产业。
(三)申报单位具有优良的专利信息资源开发的软硬件设施和丰富的专利分析及预警服务经验积累,专利信息开发智力和技术资源充足,拥有具备专利分析经验的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内部制度机制健全,已建立专利信息分析操作规范、质量管理、客户服务、流程管控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申报单位组建国内先进水平、组成结构优化的专利信息开发团队,团队领军人才在产业、技术或专利分析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团队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关产业的技术研发或专利分析能力及经验。
第十九条专利导航工程项目扶持标准:
专利导航工程每个项目一次性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申报单位应重视专利工作:企业应有较好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拥有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超过10件),并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市场销售,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或者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宣传方面有较好的成效,每年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完成200人次以上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或者行业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知识产权保护章程和自律机制。
(三)申报单位应设有知识产权工作部门,有专职工作人员,每年投入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不少于5万元。
第二十一条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扶持金额的标准:
每家支持金额10万元,每年不超过10家。
第二十二条对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标准:
(一)国家、广东省对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已有扶持资金的不再配套,没有资金扶持的,执行下列标准:
1、中山市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
2、中山市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5万元;
3、中山市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3万元。
(二)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补贴标准:
1、中山市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
2、中山市获国家专利优秀奖和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
3、中山市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3万元。
(三)采用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单位每家补贴10万元,采用广东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单位每家补贴3万元。
江门市
来源《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的扶持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确认并公布名录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第五条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专利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7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对实现发明专利申请灭零并获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六条对企业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进行资助。资助标准:按正常程序申请的2000元/件,按《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申请优先审查的3500元/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
第七条对专利申请工作突出的企业进行资助。在一年内国内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当年度专利授权总数10%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对企业缴纳的专利年费给予资助。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至9年,每件资助企业当年实缴年费的50%;在第10至12年,每件资助当年实缴年费的70%。年费资助实行先缴后补,年费缴纳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凭证为准。
第九条对企业申请国际专利进行资助。企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PCT)申请国际专利的,按每件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条对企业获得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专利进行资助。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地区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十一条对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企业国内专利代理协议并完成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获授权的1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的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的300元/件。
第十二条实施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参与对接工程的专利代理机构需提交与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作为资助和考核的依据,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必须包括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目标,以及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等工作内容。对100%完成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3万元资助;200%完成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资助;300%以上完成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实施发明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工程。每年择优对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取得突出成效的20家企业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当年限报一项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项目,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项目产值达到50万元的给予3万元资助;产值达到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资助;产值达到200万元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向专利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一)失效专利信息推送服务。
(二)行业核心专利技术信息推送服务。
(三)专利查新检索服务。
(四)开展新兴战略性产业和传统产业专利导航。
(五)其它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
来源《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申报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二)授权后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三)授权后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珠海市
来源《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范围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外国专利局及区域性专利组织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
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8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
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其他国家每件资助20000元;
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三)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申请资助提出时间须在证书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工贸信局)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提出资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