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14年7月26日下午。徐老太乘坐儿子的车回家,进入小区商业街的地下车库停好车后,从右后门下车,由于光线较暗,她在准备关车门时一脚踩空,坠入一无盖窨井中摔伤。徐老太因此次外伤致左肱骨、大结节骨折遗留左肩关节功能障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来调查确认,该商业街地下车库规划是为业主及商业街消费人群使用的。事发时,现场没有盖窨井,周围也没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示或采取防护措施。
徐老太后来住院治疗,并就索赔问题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交涉,均无结果,只好将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吴中法院。她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小区商业街的地下车库缺少照明设施、窨井盖缺失所致,两被告对车库未尽管理和维修养护职责,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事发时,开发商尚未将涉案车库移交管理;徐老太停车位并不是原告租赁或购买的,原告在车库照明尚未修缮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开发商则称,已于2014年7月5日将物业移交给物业公司,其非涉案车库的实际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中法院查明,事发前,该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提供物管区域市政设施和房屋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服务。属于开发商未售的地下车位租赁经营管理事宜,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另行协商,车库车位的权利人应按每月30元向物业公司交纳管理服务费(包括照明、清洁、维护等费用),管理服务费归物业公司所有。此外还约定,鉴于物业公司接管项目时现场公共设备设施严重不足,为快速解决以上问题,恢复小区公共秩序,业委会在要求物业公司对损坏公共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的同时,同意物业公司对包括路面停车场在内的公共资源开展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涉案车库作为小区设施一部分,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整体之内;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时,已知晓小区存在公共设备设施严重不足等情形。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存有过错。开发商在涉案车库等设施出现缺失情况下,未能及时维修,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两被告的共同不作为导致徐老太摔伤,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及开发商连带赔偿徐老太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