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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照明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06 来源:南京日报浏览次数:246
   昨天,南京市法制办举行《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对《办法》的内容总体表示赞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其中,哪些区域和建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置如何规范等问题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
 
  《办法》中提出,六类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分别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明城墙风光带、玄武湖周边地区、秦淮河风光带、秦淮新河绿色长廊、滨江风光带;夫子庙、明故宫、朝天宫、总统府、大报恩寺遗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机场、码头、车站、电视塔、主要桥梁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区域。
 
  听证会参加人建议,还应增加一些设置景观照明的区域,包括:牛首山、栖霞山、阅江楼、大型运动体育场馆、剧院、图书馆、博物馆、有重要文化内涵的民国建筑、繁华的商业街等。
 
  关于景观照明的设置要求,《办法》中提出,应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结构安全;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景观照明设置,应当体现山水环境特色,重点突出亭、台、楼、榭、阁、塔等建筑物、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等。
 
  多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还应该明确景观照明不得干扰住宅居民的正常生活。“概括地说,就是要‘有钱不任性,照明不扰民’。”听证会参加人吴亚明说。“景观照明除了应体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建筑,还应该体现对它们的保护。”听证会参加人杨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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