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民事裁定书》指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力特奥电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苏州盟泰享有到期债权,具有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苏州力特奥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苏州盟泰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苏州盟泰为佛山照明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0.5%的股权。截至5月9日,佛山照明对苏州盟泰的投资额为2436万元,尚未经司法确认的债权为1418.73万元,合计3854.73万元。2015年度,公司已对上述资产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苏州盟泰的破产清算不会对佛山照明2016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