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一年二度被罚
2014年5月13日,勤上光电公告称,其于2014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勤上光电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一、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公司2008年至2011年与广州市芭顿照明工程有限公 司、广东品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尚光电”)关联关系及发生的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二、未依法披露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公司2009年度与 内销第二大客户的交易情况未依法披露。三、澄清公告中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 2013年2月28日,勤上光电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
2015年3月18日,勤上光电公告显示,其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 2014年公司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累计金额为18.27亿元。公司对该事项未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触发索赔 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
在勤上光电被处罚后不久,便遭遇投资者索赔。之后案件一直陷入管辖权异议之争而无实质进展,不过,下月部分投资者终于迎来该案的首次开庭。
据了解,此次起诉的投资者,总索赔金额约一百八十万元。其中,有位广东白先生,仅在2014年8月、9月,以每股大概15、16元的价格陆续买入勤 上光电约29万股,此后,勤上光电的股价一路下跌,至其12月卖出时,股价已跌至11元多。短短四个月每股亏损达4、5元,白先生一下就损失了140万 元,可谓损失惨重。然而,查看大盘走势,2014年8月至12月,上证指数从2200多点逐步攀上了3000点。如此看来,这位投资者不仅买勤上光电有损 失,而且还有机会损失。
“如果以广州中院对佛山照明、美达股份等案的判决作参照,上述判决在投资者损失中扣除了大盘下跌的幅度,那么,在符合索赔条件的勤上光电投资者 中,14年下半年的损失是无法扣除大盘下跌幅度的,因为这段时间大盘呈上涨走势。不过估计法院也不会追加大盘的涨幅,机会损失一般难获法院支持。”维权律 师分析认为。
索赔条件及诉讼时效
维权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证监会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 符合勤上光电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1,2013年3月25日前(含当日)买入并在此后卖出或持有勤上光电的受损投资者,诉讼时效截至2016年5月 13日;2,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勤上光电的受损投资者,诉讼时效截至2017年3月18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一段索赔区间的诉讼时效已不足一个月,如果过期将很难再主张索赔。另外,投资者可索赔的是索赔区间时间段的一个固定损失,无论目前勤上光电走势如何或者投资者是否买卖勤上光电,均与索赔无关。
维权律师表示,广州中院有诸多获赔案例。比如较早前的中小投资者诉海信科龙案,还有近年来起诉人数最多、获赔金额最大的中小投资者诉佛山照明案即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小投资者诉美达股份案也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绝大部分起诉的投资者获得了赔偿。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勤上光电股票打印至2013年5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