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上旬,王某等3人起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王某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欧普照明公司在灯类商品上享有“欧普OUPU”商标权,但在电工类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权,欧普照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插座、接线板等电工商品的生产销售中以及商业推广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商标权。
欧普照明公司认为其在产品上使用的是“OPPLE 欧普照明”,“欧普照明”只是自身的企业字号,不是商标,而英文“OPPLE”和“OUPU”不相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有没有侵权尚需等待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