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具历史纪念意义建筑物将设景观照明
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一致认为《办法》的相关规定基本涵盖了城市景观照明的设置情形,但具体范围还可作适当调整,还有听证参加人提出《办法》中“标志性建筑物”、“主次干道”等概念缺乏明确的概念界定,难以操作。
关于城市景观照明设置情形,南京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增加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城市标志性建筑物难以界定等意见具有合理性。鉴于设置景观照明的情形较多,由于不同情形设置标准不一致,很难做到科学、准确,需要区别、分层次设置。南京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众多,无法通过列举的形式穷尽,《办法》宜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进行明确。为科学、合理地界定景观照明设置情形,《办法》采纳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借鉴外地相关规定,第十六条修改为:下列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机场、码头、车站、电视塔、大型桥梁、立交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商业街区、城市广场、景观河道、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
此外,修改稿还提出在照明设施的指定区域标注报修电话和责任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性宣传品、广告等物品等内容。
设置景观照明不能扰民,控制光污染、注重节能
听证会上,多数听证参加人指出景观照明应当适度建设,适度开启,避免浪费纳税人的钱;要考虑毗邻住户的正常生活,不能造成光污染。还有听证参加人建议在文物建筑上设置景观照明时应当对文物进行保护;可以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手段来增加照明效果,并起到防盗作用;应当控制大型射灯使用,避免破坏城市夜景整体景观。
对此,南京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城市景观照明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美化环境、以人为本的宗旨,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控制光污染、注重节能、加强文物保护等建议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采纳。为此,《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导则,并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等日常生产生活;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结构安全;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采用符合建筑物特点的照明方法和方式,达到最佳景观照明效果;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景观照明设置,应当体现山水环境特色,重点突出亭、台、楼、榭、阁、塔等建筑物、构筑物;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重点加强保护并体现名胜古迹风貌。
记者了解到,目前《办法》(修改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可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