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市法制办介绍,此前法制办召开照明管理条例听证会,多位听证代表提出景观照明应当适度建设,适度开启,避免浪费纳税人的钱。代表们还提出,亮化要特别注意考虑毗邻住户的正常生活,不能造成光污染,有钱不能任性、有钱不能扰民。在《修改稿》第十七条景观照明设置要求中,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遵守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导则,城市照明亮化要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等日常生产生活。此次《修改稿》未对影响居民生活的照明提出具体的监管举措,但在第二十六条提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投诉举报,做到及时受理、移交、调解和查处,按规定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修改稿》对城市亮化的开启时间做出规定,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每星期五、六、日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含节日前一日),以及其他全市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开启。其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可参考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开灯、关灯,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道路交通安全。 (颜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