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在第9类电工商品类别上拥有欧普OUPU及图商标权的王某等3人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欧普照明(中山)有限公司、北京盛何欣怡灯饰经营部侵犯其欧普OUPU及图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王某等3人诉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享有欧普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第9类电工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权。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商品上的生产销售和在商业推广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其欧普OUPU及图商标专用权。
今年5月12日,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由于原、被告双方证据繁多,庭审仅就原告证据进行了质证。朝阳法院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有业内人士认为,该案在进一步探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厘清知名品牌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在其未注册类别上使用其商标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法律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