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要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导则,应当采取听证、论证等形式,公开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办法》首次对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区域予以明确,包括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机场、码头、车站、电视塔、大型桥梁、立交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商业街区、城市广场、景观河道、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规范上,必须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产生活。
此外,《办法》还规定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景观照明设置,应当体现山水环境特色;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重点加强保护并体现名胜古迹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