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该新版《工作指引》与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比有了较大调整。据悉,新的指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通知中指出,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通过对比,新版《工作指引》与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比有了较大调整,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认定材料方面,新《工作指引》将散见于认定条件中所有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在开篇“认定资料”中进行梳理,相较于2008版《工作指引》更为明确。
同时,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在实践中有争议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在评判标准上实行定性和定量的双重标准,评分标准更加细化,认定条件更加规范。对于企业而言,新《工作指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在知识产权评价上,新《工作指引》采用分类评价方式,更加体现了对不同知识产权的认可、保护程度不同,也更加体现了公平公正。对于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由于I类知识产权创造性要求更高、认定程序更为严格,转化后的价值更高,因此对I类和II类分别评价更加体现公平性,更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限定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样不仅可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公平竞争。此外,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上不再局限于以取得证书为准,增加了企业取得授权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的方式,解决了实际工作中I类知识产权申请时间长的难题。
新《工作指引》也明确了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且应与知识产权关联;申报过程中的“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等多项认定内容。
此外,新《工作指引》在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方面,增加了考核的内容,更加重视企业长期的人才培养的制度化设计,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这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同时,明确规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考量内容,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