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由:国际展会上“撞图”,横栏一灯企索赔18.8万
2015年3月1日至4日期间,横栏镇的星星灯饰公司参加了2015广州国际智能广告标识及LED展览会。期间,公司人员发现古镇的明明灯饰公司在该展会上对外宣传和派发的户外灯具产品手册中,有36张图片与星星公司制作的产品宣传册高度雷同。
“他们的图册在图片的拍摄角度、色彩、比例及其文字说明等和我们公司是完全一致的。但这些图片是我们公司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独立拍摄及制作完成的。明明公司不仅侵犯了我们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而且严重损坏了我们公司的经济利益及优势市场地位。”星星灯饰公司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明明公司和其经营者蒋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8.8万元。
“星星公司起诉的户外灯具产品手册并不是我方所有,不能证明是我方印制;星星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他们对这些摄影图片享有著作权,而且涉案摄影图片只是一种客观记录,不属于作品范畴。”在法庭上,明明公司和经营者蒋某还提供了其他灯饰厂画册摘抄的图片作为证据。
调查:法院认定30多张图片是同一摄影作品
法庭上,星星灯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诸多照片作为证据。星星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及转账记录证实,星星公司曾委托陈某从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31日止为公司拍摄产品图片、制作产品手册,为此向陈某支付了7000元服务费。
经当庭比对,法官认为明明公司户外灯具产品手册中使用的被控侵权的作品与星星公司36张权利作品,二者产品摆放位置、拍摄角度、亮灯等方面均一致,为同一摄影作品。那么,摄影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36张拍摄图片是星星公司委托陈某根据公司的产品的特性特意拍摄的,拍摄时对产品的摆放位置、角度以及在焦距、光圈、快门曝光的设定和灯光、背影、比例等拍摄技巧上均有个性化的选择,具有独创性,因此这36张拍摄图片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
同时,这36张拍摄图片公开发布于星星公司印制的产品宣传册上,而且星星公司对制作过程及来源作了合理性陈述,明明公司和经营者蒋某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因此法院认定星星公司对该36张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判决:侵权事实成立,被告须赔偿1.7万
虽然明明公司不承认这一事实,但该涉案手册上的所有信息都指向明明公司,明明公司是该手册的最终利益获得者。所以法院认定涉案户外灯具产品手册为明明公司所有。明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星星公司涉案摄影作品,并用于企业宣传推广,侵犯了星星公司的对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近日,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侵权的情节、数量、后果等因素及星星公司为制止侵权付出的费用等,判决明明公司与蒋某立即删除在户外灯具产品手册中使用的侵权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000元。
市第二法院民三庭阮春莉法官指出,摄影作品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知,是一种以语言、符号等形式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并要借助于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属于文字、艺术和科学的范畴,同样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随着电脑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各类资讯、图像传播日益便捷,涉及通过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这起案例就是一起典型案例。”阮法官建议,企业要积极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和打造自主品牌,避免进入抄袭、模仿他人知识产权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