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吴长江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获刑9年和6年,两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4年。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间,吴长江为筹措资金建设其个人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雷士大厦”项目,决定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多家重庆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提供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安排时任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的陈严等人一起办理质押担保贷款的相关手续。后吴长江在没有经过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及经过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存于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存款,为个人公司先后共申请9亿多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人民币92388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后,均由吴长江支配使用,用于“雷士大厦”项目建设、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借款等。后由于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人民币5.5亿多元保证金被银行强行划扣,造成公司巨额损失。
曾轰动一时的雷士照明控制权之争终于告一段落,以雷士创始人吴长江获刑入狱暂时告终。前天,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责令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同时,该案的另一名被告人陈严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