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夜景灯饰亮化实行电价优惠
办法提出,在城市建成区内下列部位应进行城市夜景灯饰建设:景观街、商业街、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立面和顶部(私人住宅楼除外);位于其他位置高度在2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和顶部(私人住宅楼除外);符合内透光形式设置灯光的建(构)筑物立面;城市广场、桥梁、公园、绿地及各类市政公益设施;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识、标志等。
城市夜景灯饰亮化必须按规定时间开闭,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迟开早关。城市夜景灯饰亮化设施启闭时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的开闭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前一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规定时间开启,并延迟一小时关闭。不按规定时间开闭亮化设施、有灯不开或开而不全、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夜景灯饰亮化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办法称,城市夜景灯饰亮化设施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电费收取按市政路灯电费标准执行,同时实行用电专线,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用电及其他照明负荷分开,由供电部门安装专用电表单独计量,具体定价将由市政府与市供电部门协调沟通,另行出台文件执行。
鼓励推广“绿色照明”技术
办法称,违法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鼓励和支持城市夜景灯饰亮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符合“绿色照明”技术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光源、新设备、低能耗和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城市夜景灯饰亮化设施的科技含量。
夜景灯饰亮化需符合一些条件:灯饰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临街标牌和灯饰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书写工整,不得有残缺字;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同时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不影响市容及交通逃生口、救援口;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另外,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及路口设置夜景灯饰亮化设施,要采取眩光限制措施。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饰相似,避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