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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TC正式对LED照明及电源启动“337调查” 其中涉及中国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9 来源:中国之光网浏览次数:378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LED照明设备、LED电源及其组件(Certain Led Lighting Devices, Led Power Suppli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081)。调查涉及LED照明设备(例如使用LED作为光源的照明设备和灯泡)及其部件、LED电源、反射器和光学器件。
 
  2017年9月21日,美国Philips Lighting North America Corp. of Somerset, NJ和荷兰Philips Lighting Holding B.V. of Eindhoven, Netherlands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使用或含有被盗商业秘密(美国注册专利号为6,586,890、7,038,399、7,256,554、7,262,559 和 8,070,328),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和禁止令。
 
  美国最终将以下企业列为指定应诉方:
 
  美国Feit Electric Company, Inc., of Pico Rivera, CA、
 
  中国Feit Electric Company, Inc. (China), of Xiamen, China、
 
  美国Lowe’s Companies, Inc., of Mooresville, NC、
 
  美国LG Sourcing, Inc., of North Wilkesboro, NC、
 
  美国MSi Lighting, Inc., of Boca Raton, FL、
 
  美国Satco Products, Inc., of Brentwood, NY、
 
  美国Topaz Lighting Corp. of Holtsville, NY、
 
  美国Wangs Alliance Corporation(经营名为WAC Lighting Co. of Port Washington, NY)、
 
  中国WAC Lighting (Shanghai) Co. Ltd. of Shanghai, China.。
 
  美国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何谓337调查?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337条款是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凡是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将通过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而且无法规避。
 
  另外,337条款已经跨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均可能被追诉,甚至包括非出口行为。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
 
  行人人士分析,“337调查”的实质,是一种市场竞争的手段。商务部研究院美洲与大洋洲研究部副研究员更对媒体表示,“‘337’调查是美国排挤竞争对手的方法。”
 
  美国近半数调查针对中国
 
  据观察,美国对中国的“337调查”发起时间集中在5月、1月,6月也是调查发起高发月份,“337”调查以知识产权调查为主,最近三年主要集中在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电子产业和制造业。
 
  从最近三年上半年,美国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数量来看, 2016年的“337”调查明显增多,2016年上半年共有83起,2015年上半年22起,2017年上半年42起。
 
  数据分析,针对中国的调查占美国发起的全部“337”调查的比重在明显上升,由2015年的29.4%,上升至2016年的40.6%,今年以及达到48.1%。这说明,美国的“337”调查正在加大对中国商品的调查力度。
 
  (注:蓝线为从2015年到2017年上半年(截至6月21日)美国针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数量变化;红线为从2015年到2017年美国发起的“337”调查中涉及中国企业的数量变化。)
 
  以2017年1月的“337调查”为例,受到调查增多的行业主要是电子类产品,比如闪存设备、液晶电子产品。根据美国商务部网站的信息,目前指定应诉方为自然人的陆续撤诉,但是起指定应诉方为企业的,有些被撤诉,有些则被认定为败诉。对于败诉的原因,商务部并未给出明确信息。
 
  根据条款,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应诉就意味着败诉。不论何种原因败诉企业被诉的相关产品,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从此次美国对照明发起的“337调查”来看,也存在涉华企业。
 
  据了解,当初中国企业规模小、产品数量少、附加值偏低的生活日用品进入美国市场,因此没有遭遇“337调查”。但是,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创新能力的逐步提升,自主研发的一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特别是与美国本土企业形成竞争的产品开始进入美国市场,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调查”来试图阻止中国企业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
 
  应对“337调查”,要看企业知识产权能力,赢得“337调查”,需要企业的知识产权实力。
 
  专家表示,积极应诉是最好的对策。不应诉就是败诉,这虽似乎是“霸王条款”,但也从另一个方面激励企业勇于应对。
 
  据中国之光网观察,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积极应对“337调查”过程中,已有成功案例,如中兴通讯取得“七连胜”的结局,使“337调查”的“神话”破灭。另外应诉成功的典型案例是,捷康耗时两年应诉成功。
 
  但是,针对“337”调查,多数中国企业的应诉是失败的。商务部研究院美洲与大洋洲研究部副研究员表示,我们很难去说要求企业一定要应诉或者怎样,还是要看企业的实力——像钢铁企业这种在美贸易利益很大的,肯定会去应诉;有些小企业,可能就直接放弃美国市场,转向欧洲市场了。比如去年的钢铁业,一次性调查行业里几十家,中国的行业协会就会组织起来,抱团去应诉。
 
  通常一旦企业选择应诉,很多后续问题接踵而来。一个是收费很高,“337调查”属于国际诉讼,需要中美两方的律师共同跟进。另一个是有可能打不赢,一旦败诉,不但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而且很可能被罚300%的惩罚关税,得不偿失。
 
  应对“337调查”方式多种多样,“对撕”到底是一种途径,和解未必不是一种解决的方式。近年来,中国企业在遭遇“337调查”之时,有的企业通过与对手企业的谈判,进行专利交叉许可,从而达成和解。应该说,这也不失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
 
  专家指出,回顾“337调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应对,一个重要的基础是必须拥有足够的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这个基础,一切都无从谈起。在知识产权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国际市场,要“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粮草”就是知识产权。企业应当在新产品走出国门之前,就要对目标市场率先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即使遭遇“337调查”,也能以逸待劳,迅速出手,化解危机,为产品顺利进入美国市场保驾护航。没有知识产权率先布局的企业,难有胜算。
 
  因此,中国企业应进一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筑牢自身知识产权根基,以良好的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以知识产权自信开拓市场,以知识产权实力在国际市场竞争舞台上树立新的形象。如此,不仅可化解“337调查”的不利因素,还能将“中国品牌”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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