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频三认为,深圳安而惠、东莞安而惠生产、销售的“塑包铝投光灯”、“超薄款投光灯”等产品使用了超频三拥有的发明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410214558.X)、实用新型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220526723.1)、外观设计专利“投光灯(TG3)(专利号:ZL201530266624.3)、实用新型专利“投光灯及其扣件”(专利号:ZL201520878797.5)4个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侵犯公司上述专利权的侵权商品。
此外,深圳安而惠、晶日成生产、销售的“型材投光灯”、“鳍片投光灯”、“塑包铝投光灯”以及“超薄款投光灯”等产品使用了超频三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220526723.1)、发明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210016292.9)、发明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410214558.X)、实用新型专利“灯具以及灯具外壳”(专利号:ZL201320845014.4)、外观设计专利“投光灯(TG3)(专利号:ZL201530266624.3)、实用新型专利“投光灯及其扣件”(专利号:ZL201520878797.5)6个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侵权商品。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超频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立即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此外,还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法律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