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7年,深圳就制定了特区规章《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特区规定》)。由于20年过去,不仅国内城市照明的管理要求已经有了重大改变,《特区规定》本身也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深圳的实际需要。
照明设施“三同时”管理
《特区规定》最开始制定时,受立法权限所限,只适用于原特区内。比如,在管理主体上,原特区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主要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原特区外的则主要由区城管部门负责,管理依据和标准的不同导致原特区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标准远高于原特区外。直到2010年特区一体化后,《特区规定》才扩大适用至原特区外,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特区规定》实际上难以对原特区外发挥作用。此外,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一直以来也主要是侧重在城市道路照明(即路灯)方面,对其他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关注不够。
为此,深圳重新启动立法程序,并由深圳市城管局草拟了《办法》,拟重点突出城市照明设施“三同时”,即规定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的景观照明区域范围将由深圳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后,明确实行并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上,市民谢庆静提出,对于路灯的管理,可以是开放性接受市民监督,在实践中不断在细微处进行管理完善,“对于城市景观灯的建设,应当 三同时 ,对于建设的承包商的准入,有相关部门对投标公司进行严格资质考核,并且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的科技含量。”
建议路灯兼顾城市景观
《办法》拟提出,主管部门、财政和科技部门应支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并开展绿色节能照明示范试点活动。此次听证,立法部门也希望收集到到更多节能环保的“金点子”。市民陈京良透露,其曾经看到过河北沧州市2016年一份政协提案,建议政府替换3万盏路灯,每年可以节省7102吨标准煤、17103吨二氧化碳的排放,50%电费。对此,深圳市城管局灯光环境管理中心表示,深圳也正在积极试用氙气灯。
路灯除了照明,还应当发挥哪些作用?市民鲁南建议,希望能在立法中明确人行道和绿道照明需有一定的设计规范或标准,“对于不同的路段,视周边环境设置路灯数量、光强和外观,以利和周边环境更好相融。”市民谢庆静表示,功能性照明应当覆盖全市,不留任何死角,提升市民的安全感,降低刑事犯罪率。市民杜建民则提出,景观照明设施还需要考虑如何与平安城市的监控设施联动、有机统一起来,避免重复与资源浪费。
对此,深圳市城管局灯光环境管理中心回应,这正是目前努力的方向,“目前福田、罗湖、南山、盐田等区的市政道路装灯率已经达到100%,亮灯率在9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