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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被罚60万 负责人遭市场禁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8 来源:千龙网浏览次数:348
     日前,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控委员会关于对其公司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勤上股份涉嫌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勤上股份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2016年9月30日,勤上股份和成都高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实验中学(以下简称“成都七中”)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双方就成都七中的初步估值、交易方式、业绩承诺、业绩补偿、有效期达成初步意向。此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重大事项。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勤上股份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立即报告和公告。但勤上股份于2017年3月11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二、勤上股份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4月22日,勤上股份公告收购成都七中过程,披露2017年2月17日双方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就勤上股份收购成都七中进行初步约定。
 
    勤上股份上述公告与双方于2016年9月30已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的事实不符,且两份意向内容一致。
 
    证监会认为,勤上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披露不及时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李旭亮作为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2016年9月30日,在李旭亮认可下,胡玄跟在《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上签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胡玄跟实际履行勤上股份财务负责人之职,参与收购成都七中的筹划、实施、决策全过程。陈永洪作为勤上股份董事长,主要负责勤上股份的生产经营和日常行政工作。因此李旭亮、胡玄跟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永洪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旭亮于2014年、2015年被证监会两次行政处罚,为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胡玄跟于2015年被我会行政处罚。为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勤上股份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胡玄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陈永洪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李旭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玄跟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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