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勤上股份涉嫌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勤上股份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2016年9月30日,勤上股份和成都高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实验中学(以下简称“成都七中”)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双方就成都七中的初步估值、交易方式、业绩承诺、业绩补偿、有效期达成初步意向。此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重大事项。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勤上股份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立即报告和公告。但勤上股份于2017年3月11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二、勤上股份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4月22日,勤上股份公告收购成都七中过程,披露2017年2月17日双方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就勤上股份收购成都七中进行初步约定。
勤上股份上述公告与双方于2016年9月30已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的事实不符,且两份意向内容一致。
证监会认为,勤上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披露不及时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李旭亮作为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2016年9月30日,在李旭亮认可下,胡玄跟在《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上签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胡玄跟实际履行勤上股份财务负责人之职,参与收购成都七中的筹划、实施、决策全过程。陈永洪作为勤上股份董事长,主要负责勤上股份的生产经营和日常行政工作。因此李旭亮、胡玄跟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永洪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旭亮于2014年、2015年被证监会两次行政处罚,为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胡玄跟于2015年被我会行政处罚。为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勤上股份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胡玄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陈永洪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李旭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玄跟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