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区域不得设置夜景照明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设置、节能环保、突出特色。城市夜景照明应与城市功能照明统筹规划、统筹设置。编制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市自然环境、人文夜景,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并划分重点区域、限制区域与禁止区域。在禁止区域内不得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征求意见稿鼓励在城市夜景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材料,推进夜景照明的统一、智能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夜景照明建设、运行和维护。鼓励夜景照明设施发布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明确禁止7类影响设施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4类区域和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城市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园、街心花园、公共绿地、景区、雕塑、景观河道、海岸堤坝等;大型桥梁、城市高架路、大型商业街区;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主要出入口沿线的高层建(构)筑物;城市标志性和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禁止行为,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夜景照明设施,不得实施7类行为:在夜景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投掷物体、堆放物料;在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夜景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夜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政府投资设置的夜景照明设施;擅自操作城市夜景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其他影响夜景照明设施的行为。如果存在禁止行为,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