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与客户的关系补充说明
经本公司咨询并核实,2009年7月,王雄先生入职荆州市弘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晟光电”)担任出纳及监事职务;2011年8月,王雄先生申请离职并已不再担任弘晟光电监事职务;王雄先生离职后,再未履行监事职责;弘晟光电至今尚未办理监事变更手续,导致目前工商登记显示王雄先生仍为弘晟光电监事,弘晟光电将会尽快办理监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弘晟光电为本公司参股约33.34%的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第六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王雄先生于2011年8月离职弘晟光电,并于2015年3月变为福建天电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天电”)大股东,期间间隔年限达四年。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5条的规定,王雄先生不属于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王雄先生控股的福建天电因而也不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福建天电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三安集团披露供应商的差额补充说明
2018年4月20日,本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1、收入和成本分析/(4)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部分披露了“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310,612.97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48.53%;其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0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0%。”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的供应商采购额口径包含了原材料采购总额321,911.48万元、设备采购总额286,551.49万元、工程建设采购总额31,633.48万元,合计金额为640,096.45万元。
2018年11月13日,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中“第五章发行人基本情况/九、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状况/(三)各板块生产经营情况/ 1、光电板块/(4)采购情况”披露了近一年及一期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110,540.00万元,占原材料采购总额34.34%。三安集团披露的口径仅包含了原材料采购总额321,911.48万元。
上述两项相比较,本公司与三安集团差异体现在本公司比三安集团披露的金额多出了设备采购286,551.49万元和工程建设采购31,633.48万元,合计318,184.97万元,是由于披露口径不一致导致。
公司后续将组织员工加强学习,继续严格按照监管层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