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创新楼103M#(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卓琼
2017年11月24日,当事人向深圳海关隶属皇岗海关申报出口LED模组一批,报关单号:531720170177149624。海关查验发现,该批LED模组405千克(27000个)标有“SAMSUNG”标识,价值折合人民币45234元。商标权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上使用注册商标“SAMSUNG”标识,未经商标权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了在海关总署备案的“SAMSUNG”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 4600 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