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频三于近日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第16000744号“超频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067023号)。为维护公司知识产权权益,超频三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6000744号“超频三”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第8574931号“超频3”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在第9类“散热器(计算机及电脑计算机器专用);LED散热器(计算机及电脑计算机器专用);电脑散热风扇;笔记本电脑散热垫”商品上进行广泛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引证商标为臆造词汇,由中文“超频”和数字“3”构成,争议商标由中文“超频三”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呼叫方面相同。在被申请人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超频三表示,公司“超频3”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有利于维护公司知识产权权益,提升公司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进一步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