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木林森确认与核实,受此次质量影响的最主要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木林森”),经过A供应商、B供应商友好协商,近日A供应商、B供应商与吉安木林森在2018年赔偿初步方案的基础上,签订了质量损失赔偿最终详细执行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显示,木林森与A供应商确认,鉴于A供应商向吉安木林森供应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吉安木林森在使用A供应商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时,造成吉安木林森部分产品在生产工序上发生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经过双方协商一致,A供应商同意就此次质量问题给吉安木林森造成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向吉安木林森支付质量赔偿金共计11,016.84万元,赔付方式为现金或抵扣货款。
B供应商作为吉安木林森设备供应商,2018年期间由于B供应商设备及安装调试工作上出现失误等原因,造成了吉安木林森使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吉安木林森与B供应商双方协商一致后,就上述事项双方达成补偿方案,B供应商同意向吉安木林森支付赔偿金共计9600 万元,作为吉安木林森在此次质量事故中的赔偿。
木林森表示,考虑A供应商和B供应商的上述赔偿金额后,本次质量事件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10,194.09万元,占公司2018年利润总额11.27%。公司已在2018年财务报告中确认相关损失和应收补偿金额,因此不会对公司2019年利润产生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