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长方集团以60,067.83万元购买永州鹏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州鹏康”)持有康铭盛35.7454%的股权,并已于2018年11月9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约定,公司应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支付本次交易剩余对价。截止本公告日,还剩13,478,300.00元交易对价款未支付。现出于最大限度将资金用于生产的考虑,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本次交易的支付时间,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五)》。
变更后,公司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永州鹏康付清本次交易剩余对价。
此外,2018年11月19日,长方集团与聂向红、李细初、梁涤成、段元元等34名康铭盛股东(以下合称“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合同”),公司通过现金方式以每股15.65元的价格购买转让方合计持有的康铭盛0.9086%的股权,对应交易价格为1,527.44万元,并已于2018年12月11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19年6月6日之前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截止目前,公司未支付该笔交易对价款。现出于最大限度将资金用于生产的考虑,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本次交易的支付时间,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变更后,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