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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极智课堂邀请到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技术中心主任韩立成带来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37478-2019《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解读”的精彩主题分享。
一、 GB 37478-2019标准与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的关系
1. 能效标识实施规则介绍
我国自2005年3月1日开始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截止目前,我国共发布了14批目录共37类产品,涉及家用电器、办公及电子产品、工业设备、照明设备和商用设备共5大领域。备案企业约1.5万家,备案产品型号189万多个,节能产品(能效等级为1级和2级)备案型号占比约76%。备案实验室1200多家,其中,第一方实验室占比约45%,第三方实验室占比约55%。
照明产品被正式纳入国家强制能效标识目录实施范围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该产品的能效标准名称是GB19044-200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该产品能效标识在2008年6月1日被正式强制实施,是照明产品中第一个被纳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同时2004版的GB19573-2004《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也在2008年6月1日被正式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已在报批阶段,具体包括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修订)、房间空气调节器(修订)、室内照明用LED产品(修订)、永磁同步电机、空气净化器、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和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共8类产品,预计2020年5月1日实施,具体产品能效标准如下:
二、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标识实施规则(报批稿)与GB37478-2019标准解读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为AC220V,频率50Hz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装置,不包括可独立安装的互联控制部件或其他与照明无关的功能附件)的能效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mm,宽度为30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光效(lm/W);
(5)额定功率(W);
(6)额定相关色温(K);
(7)依据的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如右图,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 下载。
3.能效检测
3.1 功率、光效、相关色温、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等产品的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37478《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等级分为3级,其中1级最高,各等级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光效不应低于表1规定。
3 .2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检测 报告模板及参数验证说明
3.3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 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 按照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 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 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 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 告进行核验,可根据需要对未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有检测实验室 能力进行核验。
4.标识信息的确定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与注册证明一致)。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能效等级、功率、光效、相关色温、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等产品的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当依据GB37478《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光效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光效应能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
能效信息码采用国际通用QR码,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5.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1)出厂或进口的每一个产品均应当加施标识。
(2)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3)标识应当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4)标识应加施在灯具正面或明显部位(最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并在灯具包装物上
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
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加施在灯具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6)在产品其它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
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三、产品能效备案流程解读
1.能效备案的必要性
1.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产品结构相同、 LED模块的类型相同,控制装置的结构原理一致,透光罩的材料相同,产品外观相似,通过额定功率、额定相关色温将产品划分备案单元(见下表)。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其中功率、最低色温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其他规格型号产品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2.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提交《能源效率 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 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产品标识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4.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 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5.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2017年9月28日,由中国电器科学 研究院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四方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在宿迁设立中国电器院江苏分院,全面移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科技研发和服务能力,共建智能家电研发创新与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已经取得CNAS, CMA资质认可,中国能效备案检测实验室,自愿性认证签约实验室,TUVSUD目击实验室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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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根据直播内容摘要整理,仅供参考,更多详情内容可参见直播回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