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于深圳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的相关管理活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是指满足城市景观照明亮灯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耗费的电能电量所产生的费用。
《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中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范围内的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区(新区)的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
针对补贴对象,《办法》明确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按投资方式分为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投资建设两种,由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政府进行维护管理,故维护费及电费由财政资金承担。社会投资建设或政府投资建设并委托业主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维护管理,对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并具备远程抄表功能且符合条件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按本办法给予维护费及电费补贴。
补贴比例方面,住宅楼宇维护费、政府投资建设并委托业主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的补贴比例为100%,其他楼宇维护费的补贴比例为50%;行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景观照明设施不予补贴维护费。
《办法》指出,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等制约因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以年为周期核算补贴额度,每季度拨付一次补贴,具体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