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情形不得设户外广告
期限不超5年
《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12种情形: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纪念性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但设置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立交桥的;
(三)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除外;
(四)危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
(五)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设置在工地围墙和在建工地楼体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促销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除外。
空置期应发布公益广告
电子屏广告这个时段不能开
随着利用投影设置户外广告形式日趋增多,《管理办法》对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提出明确要求。如不得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不得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以投影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控制投射角度和音量,对投影器材做隐藏处理;大小、亮度和色彩应与投影载体的整体造型及照明效果有机结合;不得投影到机动车道的路面上,影响交通安全。若违反,限期清理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
《管理办法》还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设置人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管理办法》要求,为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安全维护管理,每月组织重点隐患安全排查不少于1次,每季度组织隐患全面排查不少于1次,每年汛期前组织隐患专项排查不少于1次;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及时开展排查。对设置时间超过2年的钢结构设施或者电子显示装置,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