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总公司:东京都千代田区,社长:和贺昌之,以下简称“MCC”)和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茨城县筑波市,理事长:桥本和仁,以下简称“NIMS”)就两家中国企业针对 MCC 和 NIMS 共有的红色荧光体有关的中国专利(第 ZL201110066517.7 号(以下简称“本专利”※) )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获得了本专利有效性得以支持的胜诉判决,现通告如下。
与 Shield 公司的专利行政诉讼第二审与原审一样,本专利的有效性得以支持,基于本次判决,MCC 和 NIMS 的胜诉得以确定。
红色荧光体是通称为 SCASN 或 1113 荧光体的氮化物类荧光体,因高亮度和可靠性,作为 LED 而最广泛使用,MCC 制造销售的该红色荧光体,得到了各 LED 制造公司的大力支持和评价。本专利是广泛覆盖该红色荧光体和使用该荧光体的 LED 装置等的基本专利,在本次两件判决中,MCC 和NIMS 共有的重要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再次得到了中国司法的认可。
中国是 LED 装置最大的生产国,红色荧光体的主要用途白色 LED 装置也拥有最大产量,因此在中国 Shield 公司以及英特美光电公司的主张被全面驳回,本专利有效性得以支持的该两件判决,对于长年在中国积极投资、开展事业的 MCC 来说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另外,该判决不仅对荧光体产业,对白色 LED 产业整体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今后两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秩序维持也是有关系的。
另外,MCC 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针对 Shield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针对英特美光电公司及其母公司美国 Intematix Corporation (中文名:英特美公司)以及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店深圳格亮光电有限公司(英文名: GrandLux Optoelectronics Co.,Ltd ),基于本专利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上述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均全面认可了 MCC 的主张并分别作出判决,判令 Shield 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向 MCC 支付合计 600 万元(约 9000 万日元)的损害赔偿,以及判令英特美光电公司等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向 MCC 支付合计 200 万元(约 3000 万日元)的损害赔偿。
Shield 公司和英特美光电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分别对 MCC 提出上诉,现在专利侵权诉讼二审正在审理中,但本专利的有效性得以支持,今后上述诉讼将有望迅速进行。
今后MCC及NIMS将继续尊重本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如果有其他公司侵犯 MCC及NIMS知识产权的情况,MCC 及 NIMS 绝不放过,将采取适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