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重点道路两侧大型建筑物、构筑物,机场、车站等大型交通枢纽和商业街(区)、综合性体育馆(场)、旅游景区等大型公共场所,城市核心、重点区域、地标性建筑、城市重要节点,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城市建筑,应当设置内透照明设施。新建建筑内透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办法还对建设城市建筑内透照明设施进行了规范,设施应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办法提出鼓励城市建筑内透照明并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实行分区、分级、分时控制。城市建筑内透照明设施可以按照平日、节假日等模式进行控制,其用电应当与商业、办公等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实行单独计量。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实施内透照明,并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城市景观照明的相关标准给予用电费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