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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荧光粉专利侵权诉讼案 终审判决确认三菱化学胜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7 来源:中国半导体照明网浏览次数:755
1月27日,中国半导体照明网记者接到了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化学”)关于与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英特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之间的中国·红色荧光粉专利侵权诉讼终审判决通知,终审判决确认三菱化学胜诉!
 
希尔德公司专利侵权行为被认定,终审判决三菱化学胜诉
 
其中,关于与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中国·红色荧光粉专利侵权诉讼终审判决确认三菱化学胜诉通知中称,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与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下称“NIMS”)共有的红色荧光体相关中国专利(专利号第ZL201110066517.7号(下称“本专利※1”)的侵权诉讼二审(终审)中,继一审之后,被告中国·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Yantai Shield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下称“希尔德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被认定,至此本公司确定胜诉。
通知中称,三菱化学于2015年1月针对希尔德公司,以侵犯本专利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在中国的荧光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等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018年10月,从该法院获得判决,判令希尔德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向本公司支付损害赔偿共200万元(约3200万日元)。希尔德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并于同年11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该法院全面驳回了希尔德公司的主张,于2020年12月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至此本公司确定胜诉。
 
此外,与本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希尔德公司不服认定本专利有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于2016年7月、2018年12月分别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终审),但法院均作出判决,全面驳回了希尔德公司的主张,并维持了本专利的有效性,本专利有效性得以确定※2。本次专利侵权诉讼判决也宣告了与希尔德公司争执已久的与本专利相关的中国诉讼已全部结束。
 
针对本次诉讼,三菱化学表示,中国是LED封装的最大生产国,以红色荧光粉的主要用途--白色LED装置的最大生产量为豪,因此,本次胜诉判决在中国全面认可了本公司主张,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希尔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本公司赔偿损失,对于长年积极投资、开展业务的本公司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另外,我们认为本次胜诉判决不仅对荧光粉产业,对于白色LED产业整体也具有重大意义,这也将关系到今后该两个产业的健全发展和秩序维持。
 
驳回英特美光电主张,终审判决确定三菱化学胜诉
 
同时,在三菱化学与英特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之间的中国·红色荧光粉专利行政诉讼中,三菱化学与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下称“NIMS”)共有的红色荧光粉相关中国专利(专利号第ZL201110066517.7号(下称“本专利※1”)的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中,继一审之后,于2020年12月,从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判决(下称“本判决”),驳回了被告美国英特美公司(下称“英特美公司”)的中国关联公司英特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英特美光电公司”)的主张,并维持了本专利的有效性,至此本公司确定胜诉。
 
据了解,英特美光电公司不服维持本专利有效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于2020年5月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但该法院于2020年12月全面驳回英特美光电公司的主张,作出了维持本专利有效性的终审判决。至此,本专利有效性得以确定,在与英特美光电公司之间的行政诉讼中,三菱化学公司最终胜诉。
 
三菱化学对此也表示,中国是LED封装的最大生产国,以红色荧光粉的主要用途--白色LED装置的最大生产量为豪,因此,在中国全面驳回英特美光电公司主张,并支持本专利有效性的本判决,对于长年积极投资、开展业务的本公司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另外,我们认为本次胜诉判决不仅对荧光粉产业,对于白色LED产业整体也具有重大意义,这也将关系到今后该两个产业的健全发展和秩序维持。
 
与此同时,三菱化学透露,公司于2015年1月针对英特美公司、英特美光电公司、及其中国销售代理店--深圳格亮光电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randLux Optoelectronics Co.,Ltd),基于本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且于2019年7月获得判决,认定英特美公司等专利侵权,判令停止作为对象产品的英特美公司生产荧光粉在中国的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并向本公司支付损害赔偿共200万元(约3200万日元)※2。英特美公司等对上述判决不服,于同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虽然现在专利侵权诉讼二审(终审)正在审理中,但本专利的有效性得以确定后,相信今后上述诉讼将迅速推进。
 
三菱化学表示,今后公司也将继续尊重本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如有他人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本公司绝不会漠视不管,将会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1、●本专利为广泛覆盖通称为SCASN或1113荧光粉的氮化物系红色荧光粉及使用该荧光粉的LED装置等的基本专利,除了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还在日本、美国、韩国、中国台湾、德国等进行了专利申请,且获得了相应的专利权。此外,除本专利以外,本公司还享有其他众多与CASN、SCASN荧光粉或1113荧光粉相关的专利。
 
●关于使用与本专利相关的红色荧光粉的LED装置,需要获得本专利共有权人NIMS的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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