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陆晨的母亲邓丽萍个人账户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陆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212.04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3%。
经核查,曾广军的配偶黄雪英个人账户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曾广军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171.16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9%。
公司在核查并知悉此次事件发生后,高度重视,陆晨的母亲邓丽萍、曾广军的配偶黄雪英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邓丽萍、黄雪英的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邓丽萍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1494元,黄雪英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89616元,均已全部上缴公司。
2、公司知悉此事后,对陆晨及其近亲属、曾广军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进行了核查。经公司自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于2020年8月28日披露,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于2020年10月27日披露,邓丽萍声明在上述2020年11月期间的交易行为系个人操作,系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黄雪英声明在上述2020年7月、9月的交易行为系个人操作,系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曾广军声明并不知晓配偶黄雪英上述期间的股票交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
3、公司对陆晨及邓丽萍,曾广军及黄雪英4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与教育,陆晨、曾广军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表示未来将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学习,督促近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邓丽萍、黄雪英表示已深刻意识到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问题,并特委托公司董事会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审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4、公司以此为戒,要求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相关工作人员再次认真学习、巩固《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个人和近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