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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衬底产商博蓝特申报科创板 审核状态为已问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浏览次数:199
在乾照光电(300102,SZ)终止收购后,浙江博蓝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蓝特)继续向A股发起冲击,近日在上交所披露科创板IPO申报文件,审核状态更新为“已问询”。
 
博蓝特的主要产品为图形化蓝宝石衬底(PSS)、碳化硅衬底以及光刻机改造设备。《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徐良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忠尧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博蓝特48.23%股份表决权,徐良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实控人徐良从事蓝宝石业务已有多年,但徐良曾于2013年~2014年在一家名为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康蓝)的企业担任管理者(该公司认为实际为总经理),并与之签署了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后来徐良离职并发起设立浙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新材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法院也曾判决徐良需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不过最终诉讼结果未有下文。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博蓝特对徐良在安徽康蓝的履历及相关纠纷只字未提。
 
实控人被起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博蓝特前身为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蓝特有限),成立于2012年,系上市公司东晶电子(002199,SZ)的控股子公司。2015年11月,东晶电子将博蓝特有限90%股权和东晶新材料70%股权打包转让给徐良、刘忠尧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徐良成为博蓝特有限实际控制人。2016年3月,东晶新材料被博蓝特有限吸收合并,徐良由此成为博蓝特有限新的实际控制人。
 
不过记者注意到,徐良在发起设立东晶新材料、控制博蓝特有限(合并后)的时间节点,可能正处于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期内。这份竞业禁止协议,与一家名为安徽康蓝的公司有关。
 
安徽康蓝主要从事LED蓝宝石晶片、外延片、芯片的研发、生产、销售。2013年8月,徐良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苏州琪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琪通)与安徽康蓝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月产能五万片蓝宝石晶片的设备搬迁至安徽康蓝,并承包安徽康蓝月产十万片蓝宝石晶片的切磨抛车间。安徽康蓝称,苏州琪通指派徐良担任安徽康蓝总经理。
 
2014年9月,安徽康蓝与徐良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书》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徐良在安徽康蓝负责经营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技术、管理、销售;徐良在合同期限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在与安徽康蓝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就职。
 
两个多月后的2014年11月21日,徐良以安徽康蓝未支付其加班费、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安徽康蓝相关负责人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仅仅几天后,2014年11月29日,东晶电子发布对外投资公告,拟与徐良、刘忠尧共同出资设立东晶新材料,徐良以货币资金500万元及非专利技术出资800万元,合计持股21.67%。东晶新材料于当年12月成立,经营范围为蓝宝石窗口片、蓝宝石保护屏、蓝宝石衬底片等,徐良担任董事、总经理。
 
随后,安徽康蓝将徐良、东晶新材料等诉至法院,要求徐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并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安徽康蓝认为,《劳动合同书》对徐良的任职表述为企业管理者,但实际就是总经理职务;而徐良则辩称,自己从事企业管理,安徽康蓝所述徐良职责与劳动合同不符。另外徐良认为,安徽康蓝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与东晶新材料经营范围一致,只是相似并不是一致,存在差异。
 
2016年一审判决需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
 
2016年5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良于2014年11月21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法院还认定东晶新材料经营范围与安徽康蓝经营范围有一致之处,判决徐良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4万元,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21日解除。
 
此外,安徽康蓝诉称徐良在离职前后利用在安徽康蓝工作期间掌握的大量商业秘密,为东晶新材料谋取非法利益,并挖走了安徽康蓝的技术副总、技术经理、设备管理员、仓库管理员等多名骨干员工,导致安徽康蓝前期投入成本无法收回,并致使公司的经营一度陷于瘫痪,由此要求徐良赔偿损失2022.94万元,裁决徐良在东晶新材料所享有的21.67%股权归安徽康蓝所有。
 
不过法院认为,安徽康蓝对东晶新材料的股权诉请非劳动争议范畴,不予审理;对徐良提出的2022.94万元赔偿损失诉请,因徐良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予以驳回,安徽康蓝可另案诉讼。
 
安徽康蓝和徐良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2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并发回重审。启信宝信息显示,2017年,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两次开庭公告,分别在2017年3月23日和2017年5月25日开庭审理,但尚未公布审理情况。
 
如果按照法院一审判决,徐良在离职2年内即2016年11月21日前,不得在与安徽康蓝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就职。而在此期间,徐良担任了东晶新材料总经理、博蓝特有限(合并后)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良是否还需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如需要履行,对博蓝特及实控人徐良有什么影响和潜在风险?对此,记者多次致电博蓝特并发送了采访邮件,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竞业限制期早已届满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高管而言,最坏的结果是承担基于竞业禁止协议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是针对劳动关系的,如果法院判决徐良需要履行竞业禁止协议,那么其担任IPO企业高管会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其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并不受影响。
 
记者注意到,除了与徐良存在劳动争议外,安徽康蓝还与博蓝特有限存在合作与纠纷。
 
案号“(2015)芜中立终字第00151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8月20日,博蓝特有限与安徽康蓝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基本协议》;2014年9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不过双方在2015年就发生了合同纠纷,最终结果未进一步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与安徽康蓝签订上述《产品购销基本协议》《销售合同》之前,2014年4月,博蓝特有限发生了股权转让,金华天富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运科技)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天富运科技2014年年报显示,当时刘忠尧为天富运科技大股东,徐良并未持股。但在乾照光电收购博蓝特有限100%股权时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2012年12月至报告书签署日(2018年11月),徐良一直担任天富运科技董事长。如披露信息均准确,这是否意味着,双方合作期间,徐良同时担任着安徽康蓝高管、博蓝特有限股东高管的职务?
 
第一大客户为关联方
 
在2015年底、2016年初博蓝特有限完成控股权转让、合并东晶新材料后,乾照光电开始在博蓝特经营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2015年,博蓝特开始和乾照光电进行业务合作,主要向乾照光电销售PSS。2016年开始,乾照光电就一直位列博蓝特前五名客户行列,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上半年则为博蓝特第一大客户。
 
2017年~2019年以及2020年上半年,博蓝特对乾照光电销售收入分别为8448.56万元、1.16亿元、1.21亿元、4931.10万元,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29.08%、29.08%、34.82%和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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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及2020年上半年博蓝特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
图片来源:《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截图
 
2018年3月,乾照光电作为有限合伙人并持有66.01%出资额的乾芯(平潭)半导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芯投资)对博蓝特进行增资,增资后乾芯投资持有博蓝特5.37%的股份;2019年11月,乾芯投资再次对博蓝特增资,增资后持股比例为8.99%;2020年6月对外转让部分股份后,乾芯投资持股比例降为4.43%。由于曾间接持有博蓝特5%以上股份,博蓝特将乾照光电认定为关联方,双方交易界定为关联交易。
 
博蓝特表示,公司向乾照光电销售的定价政策与其他第三方客户一致,均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在间接入股的同时,乾照光电还曾计划将博蓝特收入旗下。2018年9月份,乾照光电拟作价6.5亿元收购博蓝特100%股权,后来由于乾照光电有股东持反对意见,收购事项最终未能成行。
 
乾照光电2018年11月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草案)》显示,徐良、刘忠尧等博蓝特股东作出业绩承诺,博蓝特2018年~2021年分别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3000万元、5000万元、6200万元、7400万元。
 
然而,博蓝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实际业绩却远远未能达到上述承诺业绩水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分别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1679.01万元、3572.08万元、1071.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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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蓝特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图片来源:《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收购报告书(草案)》披露时间已是2018年11月,但博蓝特股东仍然作出了当年实现3000万元扣非净利润的业绩承诺,但实际仅有1679.01万元。为何在2018年即将结束时仍作出远超过实际业绩的盈利预测?其依据尚未可知。
 
虽然实际业绩远远不及此前盈利预测,但博蓝特的估值却在大幅增长。按照IPO计划,博蓝特拟发行不超过4992.4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集资5.05亿元。若以此计算,如上市成功,其市值预估或超过20亿元。短短两年多时间,在实际业绩远不及业绩承诺的情况下,博蓝特的估值仍上涨了2倍多,而这样的估值上涨是否合理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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