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按前述口径计算2020年营业收入指标时剔除的经营主体名称,相关经营主体剥离时间,是否考虑内部交易抵消的影响;请补充说明若考核期内新增或减少合并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是否需要对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方式及合规性。
3月9日,深交所向联建光电发关注函,对公司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表示关注。草案显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以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作为考核基数,并剔除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已剥离或正在进行剥离的,且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经营主体在对应年度曾产生的营业收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