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湖北对五类场所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均作了明确规定:
1、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按需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2、公共机构、在汉省属企业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 10% 的比例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3、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4、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
5、对公共停车场所,鼓励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 10% 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充换电设施。
据了解,《暂行办法》还要求,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适当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武汉市不低于 20%,襄阳市、宜昌市不低于 15%,其它市州不低于 10%。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停车位总数量 100% 的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 (气) 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 10% 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