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趋势 » 地方动态 » 正文

湖北省能源局发文要求各地按比例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新建住宅停车位须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8 来源:IT之家浏览次数:229
根据微博 @湖北发布 消息,近日,湖北省能源局发文要求,今后居住区停车场所、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所、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等地,都要按比例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 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湖北充电桩 1

根据《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湖北对五类场所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均作了明确规定:
 
1、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按需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2、公共机构、在汉省属企业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 10% 的比例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3、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4、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
 
5、对公共停车场所,鼓励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 10% 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充换电设施。
 
湖北充电桩 2

据了解,《暂行办法》还要求,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适当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武汉市不低于 20%,襄阳市、宜昌市不低于 15%,其它市州不低于 10%。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停车位总数量 100% 的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 (气) 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 10% 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刊原创内容之著作权为「中国半导体照明网」网站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中国半导体照明网;如未正确注明文章来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制、复制、转载、散布、引用、变更、播送或出版该内容之全部或局部。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