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
同时,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抽检内容和范围具体如下: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及照度标准值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照明功率密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2019年公共卫生四川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并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