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消息,北京证监会官网披露《关于对李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在2016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被动稀释等,李军及一致行动人李冬英、杨亚妮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35.08%降至29.28%,累计减少5.8%。李军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对李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