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观照明管理遵循规划统筹,根据宜昌市照明专项规划分类划定城市照明区域,细化照明分区亮度、光色指标,实行景观照明分类分级管控。
二、景观照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方案应报市级住建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重要节点方案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确定景观照明设置的具体建(构)筑物以及公共场所,并明确相应的照明形式、色彩、效果、节能等要求。社会业主自建的景观照明项目按照宜昌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城区社会业主自建夜景灯光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执行。
三、景观照明技术要求包括:照明方式以选用局部投光或媒体立面照明方式为宜,采用局部投光应重点表现载体造型特征,采用媒体立面应图像清晰、显色性准确。照明色彩宜选用调和色,不宜使用大面积纯色。灯具外部可见时,灯体颜色应与背景颜色相一致。
四、建(构)筑物、公共场所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设置人”),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要求设置景观照明,景观照明新建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五、城区景观照明设施由宜昌交旅集团集中控制、统一管理。宜昌交旅集团应建立规范的运维管理制度,保持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安全运行,发现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灯光或图案显示不全影响效果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会同设置人及时予以修复、更换,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宜昌市住建局定期对宜昌交旅集团景观照明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开展考核。
六、宜昌交旅集团应当按照市级住建部门的规定开启或者关闭景观照明设施。极端天气条件下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应当服从市级相关部门统一调度和管理。
七、景观照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控制系统应符合DMX512控制协议,并接入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集中控制系统景观照明采用节日、平日、节能三种分时控制模式。
八、市、区住建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单位应当对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对巡查中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宜昌交旅集团限期整改。
九、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选择照明方式,优先选用经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景观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单位应加强景观照明能耗管理,提高景观照明节能减排水平。
十、施行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