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公告称,《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听证会计划于6月21日举行。《管理规定》拟规定,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或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行为的,将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6项要求
《管理规定》将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其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非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标准开展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光污染控制标准和照明功率密度要求,不得超标准设计和建设;
灯具的安全性、防护等级和光效指标要达到规范的设计要求;
供电(变压器、电缆、蓄电池等)、配电设施和远程监控开关要有较强的安全防护措施;
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指示灯,机场、航道、铁路等特殊用途的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配套设置与现行照明监控系统相匹配的终端控制设备,功能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全市统一控制,景观照明设施鼓励纳入统一控制;
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必须落实防水、防漏电、防雷、防盗、防火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6种破坏照明设施行为将被处罚
在管理和维护方面,《管理规定》要求,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的有关标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检查考核、公益宣传等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用电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
按照《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者进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施工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临时照明设置方案和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后方可施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规定》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如果违反以下规定,将会受到处罚
此外,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应当事先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接用电源的,还需取得供电企业同意,在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养单位指导下规范接用。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或者由损坏者修复后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验收。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27日。
来源:昆报头条
编辑:王鹤静
【来源:无线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