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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就近视、弱视治疗器械分类管理指导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7 浏览次数:234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意在界定与近视防控和弱视治疗相关的光源产品,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公众需求。 

《指导原则》明确,此类医疗器械是指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定义,利用光源照射眼部,用于控制近视或治疗弱视的产品(包括通过训练实现上述功能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验光设备、视功能检查设备、眼科诊断设备、激光手术设备、眼内照明设备、助视器以及接触镜等产品不属于此范围。 

 《指导原则》强调,对于其他利用光源照射眼部实现预期效果的产品,若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则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此类产品不得宣称具有近视防控(含训练)或弱视治疗(含训练)功能,例如仅用于缓解普通人群用眼疲劳的产品。 

在具体分类方面,《指导原则》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 以激光为光源,用于控制近视或治疗弱视的产品。 

第二类医疗器械: 

以LED红光为光源,用于控制近视的产品。 

以LED光源或通过滤光片形成的单色光(卤素灯、钨丝灯)为光源,用于治疗弱视的产品。

这份《指导原则》的发布释放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国家高度重视全民用眼健康问题,并将持续推进相关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通过建立科学的产品分类体系和完善的监管机制,未来将有更多安全有效的近视防控和弱视治疗产品服务于大众,从而全面提升社会整体的用眼健康水平。 

(来源: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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